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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Association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缩写为:TACAE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从事环境保洁,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回收利用,建(构)筑物清洗,机动车车容保洁,市容环卫设备生产、经营、维修,市容景观建设、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科研、教育、卫生等单位和部门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和增进本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的广泛联系,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之间起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动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培训。参与组织市场拓展、发
布市场信息、举办会展招商、推介产品或服务,提供咨询服务。
(二)建议制订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和作业(服务)规范,加强基础建设。
(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统计、调查,发布信息、公信证明。
(四)培育和发展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参与组织价格协调,及相关工作的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组织评优、企业达标,加强诚信建设等工作。
(五)根据会员要求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有关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与之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及政府决策论证。
(六)开展与市容环境卫生有关工作的检查和评优活动,参与重大市容环卫项目的审查验收和市容环境卫生新设备、新技术、新科研成果的鉴定。
(七)结合市容环卫改革、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参与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成果展示与推广及项目评估等活动。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被服务者之间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济活动关系;根据会员要求,提出涉及有关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资料、交流、传播各类信息。
(十)开展与兄弟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开展国内外环境卫生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完成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华北地区联络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凡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还须先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取得本会会刊、资料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会员不服从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协会依照章程规定作出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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