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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2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或扶持经费;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或购买服务所获得的经费;
(五)有关单位的捐赠或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报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 5 月12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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